浅谈夫妻间房屋归属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摘要: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对于夫妻间房屋归属协议性质界定不明,存在着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制契约的争议,各级法院对此定性不同,法律适用也大有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矛盾愈演愈烈。为解决此问题,本文从实际案例和理论界的观点入手,分析区别相关概念,为完善我国夫妻间房屋归属协议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在夫妻间房屋归属协议性质的赠与说与约定财产制说争论中,明确夫妻房屋归属协议属性,肯定其约定财产制性质; 在夫妻间房屋归属协议的有效性中,要求约定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要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善良风俗;在夫妻间房屋归属协议效力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中,应坚持效力内外有别规则。夫妻内部确认夫妻间房屋归属协议具有物权变动的直接效力,仅依当事人意思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对外适用物权公示原则,以防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契约的内部性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关键词:房屋;归属协议;夫妻间赠与;夫妻财产制契约
- 文献综述
(一)前言
婚姻是男性与女性建立的一种全新的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夫妻间又产生了财产上的联系,即夫妻间财产关系。夫妻间财产关系除了对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影响外,还会涉及到社会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婚姻法中,夫妻间财产关系极为重要。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来约定房产归属的做法普遍存在,将原属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或约定为双方共有,事后产权方后悔,主张撤销赠与,由此引发纠纷。鉴于我国法律对夫妻间房屋归属协议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法律依据不同,判决结果就出现了差异,造成了大量同案异判的结果。而婚姻家庭案件是矛盾和纠纷的高发区域,特别是在涉及不动产等重要财产时,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伤害事件。为消除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有必要对有关分歧和争议加以廓清,以进一步统一裁判的尺度和标准,更为妥善地处理此类案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夫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房屋归属约定将所有权让与另一方,未过户登记的,于离婚时让与方主张撤销,受让方主张办理登记过户的,各地法院有两种不同做法:(一)夫妻之间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婚姻法》相较于《合同法》或《物权法》,属于特别规定,当予以优先适用,未办理变更登记可以补办。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所为房屋归属协议中的拘束力为《婚姻法》之下的特殊强制,并非《合同法》赠与合同中的债之拘束力,而是物权性质的拘束力,所有权即时转移,自无法适用任意撤销权;(二)婚姻家庭关系下财产关系的调整并不排除《合同法》之适用,《合同法》对赠与问题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实际生活中的赠与往往就发生在关系亲密的人之间,如果夫妻之间赠与的是动产,已经交付,即产生拘束力,如果是不动产,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产生拘束力,因此虽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无特殊对待之缘由,若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自当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学界对夫妻房屋归属协议如何定性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份额的赠与还是所有权的赠与,都应当定性为赠与;有学者认为,两者都应当定性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还有学者认为,二者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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