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主体研究
摘要:自动驾驶汽车将驾驶者的身份转变为单纯的乘客,人车分离使得传统刑法理论在刑事主体范围上产生了争议。自动驾驶汽车不能作为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它不具有人类的自由意志,我们只能从它背后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制造商、设计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去进行认定。重新构建刑事责任主体的体系,当前是不现实的,只能适用现有的理论体系去调整这些关系。
关键词: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交通肇事;刑事主体;
一、文献综述
一、前言
根据国家的各种政策和这个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时代,自动驾驶汽车会发展的越来越快,在我们的交通方面会越来越发达,当然也会出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代替我们传统的驾驶者去驾驶汽车,那么,目前我们国家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刑事责任这块还是比较欠缺的。在2016年我国出现了首例特斯拉自动驾驶汽车造成驾驶者死亡的案例之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的刑事责任分配在学界引起了关注。本文是基于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交通肇事后的归责困难问题,进行了分析。
为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在当前遇到的法律制度的困境,本文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主体研究为题,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主体问题。当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成为适格主体,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不同等级,责任的分配也不同。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展开论述。
二、相关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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