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先前行为的范围文献综述

 2023-03-24 05:03

论不作为犯罪中保证人义务界限

摘要: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研究问题。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作为犯承担的防止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发生之义务并不明确,在实务中可能面临定罪量刑的扩大化。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保证人;先性行为;罪刑法定

一、文献综述

张明楷教授在《不作为犯的先前行为》中对不作为犯罪先前行为做了细致通俗的总结,详细介绍了德、日、台三国对于先前行为的认知和理论。不作为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作为犯的构成特征。张明楷教授认为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先前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时, 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 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 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 第三, 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 均可能成为产生 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 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 而且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徐万龙在《现代法学》中发表的《不作为犯罪中支配领域的刑法教义学批判》,实际支配理论、排他性支配理论和领域支配是不作为犯教义学中欲使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然而,这三种支配理论在概念和逻辑层面都存在疑问: 在概念层面,这三种支配理论中的支配和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程度”上有所不同,且实际支配理论中的支配与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性质”上也并不一致; 在逻辑层面,从支配中推导义务的思路错置了支配与义务的关系,两者至多只是伴随关系而不可能相互推导。因此,不作为犯中的支配理论无法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领域支配”的确可以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但须对它进行重新解释: “领域支配”所产生的是“交往安全义务”,此义务并不要求领域的支配者阻止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救助领域内的伤者,支配者只需确保自己所支配的领域不向外输出风险即可。

陈兴良教授在《不作为犯的生成》中提到,不作为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作为犯的构成特征。该文在大量资料的基础上,采取学术史的考察方法,对我国不作为犯的理论演进过程作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和叙述。不仅刻画了我国引入苏俄不作为犯理论的历史背景,而且描述了德日不作为犯理论逐渐被介绍到我国刑法学界,并被我国刑法学所吸收的过程。对于掌握我国不作为犯理论的发展历史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也是不作为犯研究的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

邓炜巍在法律硕士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道德义务法律化研究》中从三个部分研究了道德义务问题。分别是论述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其社会成因。论述道德义务作为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中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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