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关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司法机制的文献综述
【摘要】《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称《清明集》)是研究宋代判词的重要参考文献,其内容包括判词和官府公文两部分,内容上注重法律概念的辨析和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思想上更倾向于情理法相融合的综合性观念。
本文以《清明集》中的民事判词为切入点,主要从《清明集》的学术研究现状、内容体例、其中判词的体现的宋代司法官员的裁判方式、原则,法律适用以及调解制度几个方面进行综述。
【关键字】 南宋 《清明集》 民事判词 审判方式 司法调解
- 引言
对古代民事审判进行研究, 有助于寻找传统司法功能发挥的线索, 探寻法律与社会变动相适应的路径。
(一)关于司法审判风格方面的研究
汪世荣于1997年著的《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从宏观上对我国古代的判词进行了概述,包括判词的发展沿革、主要内容、制作方法、作用和成就几个方面,该书在对宋代判词进行大体上的归纳总结时,参照的文献主要是《清明集》。除了出版的著作,关于《清明集》的法学类学术论文将近百篇,1935年,李祖荫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一文就是简要考证论述了此书的版本及与此书相关的文献题跋、著录。1987年明刻本被整理出版后,陈智超先生以一篇《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lt;名公书判清明集gt;介绍》对明刻本的版本来源、书的编者进行了考证,对书的内容以及书中包含的史料所带来的价值做了论述。[1]
(二)关于民事纠纷的研究
孔学在《lt;名公书判清明集gt;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论述》指出《清明集》所引用的宋代律条包括:律、敕、指挥、令,并按照所载判词的顺序对其所引用的律条加以梳理。作者由此结合案件处理结果认为,南宋并不是学界所说的“以敕代律”,实际情况是南宋时期司法实践仍沿袭了北宋的“律敕并用”。 [2]莫家齐的《南宋土地交易法规述略——lt;名公书判清明集gt;研究之一》以《清明集》中土地交易为研究对象,介绍了南宋土地交易的形式及合法性要件(立契、经官办理“输钱印契”、亲邻批退),同时宋代法律还通过一些禁止性规定来保护土地私有权。[3]罗淑宇的《从lt;名公书判清明集gt;看宋代土地交易制度》通过对《清明集》判词的分析,分三个部分对宋代土地交易制度进行阐述,她认为宋代土地交易契约已经程式化和规范化,交易反映出强烈的宗法家族色彩,同时宋代对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给与充分的保护。[4]张凝凯的《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研究--以lt;名公书判清明集gt;为例》梳理了《清明集》中有关亲属间的民事争讼,作者认为,社会处于转型期、利益驱使、百姓法律知识增多、诉讼能力增强是纠纷增多的三大原因。[5]女性在南宋不动产产纠纷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对象,相关的期刊、论文也不在少数。初晓旭的《从lt;名公书判清明集gt;看南宋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主要论述了非户绝之家与户绝之家女儿的财产继承权。楼菁晶的《“女合得男之半”--从lt;名公书判清明集gt;看南宋的女分法》一文从《清明集》户婚门的相关判例出发,分析“女合得男之半”即女分法。顾名思义,“女合得男之半”指女儿在出嫁所得奁产或是继承时可以获得男子聘财或是继承份额的一半。[6]
(三)关于宋代司法官员裁判方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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