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摘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作为基础性的生产资料被收集、多方流转、共享,但其也引发了复杂的法律问题。学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理论和路径选择问题仍众说纷纭,故本文针对上述问题的学术讨论进行整理,通过厘清学界中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希望对更好地进一步展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当下,计算机算法的迅速发展,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技术的应用突飞猛进,被应用于国家机关对个人的身份识别和私人实体的交易活动中。而生物识别信息又属于个人信息,因此讨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有助于笔者从体系化的角度了解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现状,并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完善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规则。目前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已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仅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仍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立细致的、统一的规则。对于个人信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一是个人信息的基础问题,如其权益阶级、属性问题;二是各国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的分析与比较;三是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和路径的分析。
一、个人信息之基础问题
(一)概念内涵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lsquo;个人数据rsquo;是指与任何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自然人(lsquo;信息主体rsquo;)有关的信息;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或直接、或间接地可被识别的人,尤其是指参照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定位信息、网络身份标识或者一项或多项该自然人所特有的物理性、生理性、遗传性、心理性、经济性、文化性或社会性的身份标识。”我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同时,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三编第六章第8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因此,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均认可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核心在于“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即“可识别性”。
但齐爱民、张哲认为信息的性质是动态的,不应僵硬的用“可识别性”将信息二分为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而应结合具体场景评估信息使用是否会引发隐私风险来进行判断,提出了个人信息概念界定的“场景性与动态性”问题。[1]
(二)权益阶级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信息无疑是民法保护的客体,但对于其究竟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权益仍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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