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相关研究
摘要: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合同领域的重要制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 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情势变更对双方的责任影响很大。因此明确二者的关系及其界分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障碍
一、文献综述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理论来源
不可抗力一词起源于《法国民法典》, 后来德国民法理论界普遍使用这一词。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英美等西方普通法系国家在贸易合同中也开始使用和接受这一概念,并且作为等同原则下相互贸易之间的一种约束制度而存在并被广泛使用,其中以罗马人遵从这一制度为先。罗马人在制定罗马法时将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害的情形称为事变,如自然灾害、战争、交通阻断、法令改废等。事变分为轻微事变和不可抗力两种,西方国家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论研究时间比较长,也比较全面。在长期的对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主要的解释观点。
情势变更作为现代债法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补充和发展。这一规则得到发展并被适用是由于战争爆发后剧烈的社会的动荡与经济的不平稳,大量合同因其基础环境的改变而无法依约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我国情势变更原则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德国的“法律行为基础制度”。
二、我国《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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