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摘要: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前提是从原理层剖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被帮助的网络信息犯罪帮助犯如何区分。对于“明知”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目前已有充足的文献资料可供研究。但对于条文中的“他人”如何界定,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可以包括单位组织以及何谓“技术帮助与支持”,开热点流量算不算网络支持?通过支付宝帮助犯罪分子收钱算不算支付结算等问题,目前理论界缺乏相关研究,本文可从以上几个方面切入进行理论创新,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犯;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网络发展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因网络犯罪造成的诸种危害也开始显现。
为完善惩处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7条之二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设置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立法必要性,是网络犯罪发展到特定阶段的需求,也是网络健康运行的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为网络犯罪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行为都要独立定罪,倘若全面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最终可能会阻碍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这不符合立法本意以及刑法条文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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