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的可诉性研究文献综述

 2023-04-29 02:04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结合我国目前行政争议的复杂化的趋势,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必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这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发挥作用这一问题作出了充分强调的同时,实质上更加关注这两种救济方式如何有效融合衔接。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接问题上,有诸多问题影响着最终的效果,其中有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视野已经成为重要问题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只规定了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非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立法规定的不明导致实践中的乱象和理论纠缠,因此对于这一争议问题有很多专家学者针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产生基础、性质和可诉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因此本文将围绕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可诉性这一主题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概括。

二、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的产生基础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行政争议类型和畅通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运作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8条创设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一方面可以解决不作为案件中适用维持判决可能引发的逻辑矛盾。

在不作为案件中针对违法消极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决定方式对案件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被申请人无法定职责作出的合法消极行为,在《实施条例》出台之前新政复议机关一般适用《行政复议法》第28条所规定的维持决定条款作出维持决定。

但维持决定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前业已存在一个实在的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可以化解不当受理后的程序困境畅通行政复议程序,因《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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