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海洋是连接各国的重要枢纽,在船舶往来频繁的当下,海洋环境的保护不仅是有助于实现习主席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也更关乎全人类的命运。
我国在《海商法》的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的关于船舶污染问题的新篇章,弥补了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空缺。
船舶污染物,包括油类、燃油和有毒有害物质。
如今,我国参与国际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活动也不断增多,我国水域船源污染风险与隐患逐步加大,既有的海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海洋船舶运输的需要,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是促进航运经济发展、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2018年《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章,对现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并对船舶油类污染、燃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确定了改革的方向,许多学者都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内涵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归责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最终建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国家现阶段发展方向(一)国家相关政策的发展自1992年《海商法》颁布以来,我国航运业和国际商贸实践稳步发展。
25年来,中国政府颁布了多部与海事有关的法律、决定和法律解释,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进行了修订和更新。
《海商法》是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内各国之间交流合作的最重要工具之一,航运业目前在国际商业和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需要通过全球共识的统一规则来解决商户的法律风险和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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