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
现阶段,合规不起诉本质上属于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类型,受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限制,检察机关普遍以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标准来衡量企业刑事责任的追究,且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长期以来掌握得比较严格。
例如,在试点工作中,试点检察机关通常将相关责任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涉企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力度。
自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改革开始以来,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在实务界与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部分学者指出,未来立法或将设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拓宽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让合规考察的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实践的发展需要理论的支撑,本文以近几年来有关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论文、期刊、报纸、著作等为对象进行梳理分析,力图简明扼要的说明实践中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现状、理论界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的不同观点以及笔者的看法。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现状在合规不起诉的对象条件上,首先,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适用的合规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相对不起诉的类型,因此试点检察机关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条件基本上设定为相关责任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其次,部分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也适用合规不起诉,出现双不起诉现象。
此外,目前试点地区大多将合规不起诉适用于中小微民营企业,限制了企业合规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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