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网络传播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要:近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在与中国知网的版权纠纷案中胜诉并累计获得70余万元赔偿,该版权侵权的系列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本案中主要焦点问题在于知网未经许可使用了老教授的一百多篇论文,侵害了老教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本文中主要写了行为认定和侵权赔偿。在认定方面,学者方面写了下载与转发行为的侵权和合理使用问题;在期刊出版社方面写了期刊向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服务商投稿行为和法定许可问题;在数据库服务商方面写了数据库上传行为和向学者下载收取费用行为认定。在著作权侵权赔偿方面总结了学者们对与赔偿实际损失、赔偿侵权人不当得利以及法定赔偿三方面观点。
关键词: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侵权赔偿;
一、文献综述
(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陶鑫良教授在《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文章上指出法定许可制度具有强大的的利益平衡理念而应当成为数字传播的通用法则。刘润涛在《数字时代著作权授权方式研究》文章上写道,为了同时兼顾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与作品传播需要之间的关系,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可以在适当调整后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即规定著作权人具有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声明保留的义务无声明即可对作品数字出版适用法定许可。刘晓楠、宋伟、吴莉在《数字出版中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这篇文章上表示应当拓展法定许可制度范围至数字出版,并要求著作权人在之前的出版中已取得相关受益,,法定许可制度的设置要冲出传统出版范围的限制,从而实现纸质作品与数字化作品的无障碍沟通。
林沐榕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困境与突破——以权利许可模式为视角》文章中提到数字出版服务商利用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许可进行商议,数字出版者对作品的利用难以保证不损害著作权人的正常利益,对数字报刊期刊业设置法定许可制度缺乏可行性。陈曦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制度探究》文章中写到传统出版中著作权人与出版商之间的授权价格是市场调节的结果,而法定许可制度对交易价格进行统一确定,割裂了市场的作用,面对网络侵权和海量授权需求,应当坚持自由公平的授权许可方式,集体管理组织予以协助的方式进行解决。杜媛媛在《试论数字出版的投权间题》文章中表示对直接授权、集体组织管理和默示许可模式进行了分析,默示许可是法定许可的特别情形,但缺乏完整配套措施而不应作为数字出版的授权模式,相当于否定了法定许可模式。
对合理使用制度吴汉东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和刘志刚的《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都进行过专门研究。在最近几年中,詹启智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性使用》论文中提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性使用,判断一项使用行为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对“合理”的判断。刘宇晖在《论著作权合理使用扩张适用的路径选择》的论文中提出了对如何扩张合理使用,不能照搬“三步检验法”或四要素标准,应当在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基础上具体考察作品的使用目的、方式及范围,在法定列举具体情形之外增加一般性条款。焦海洋在论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中写出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不能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激励创作和接近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直接影响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权益。固化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利于 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熊琦提出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将“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视为最关键的判断标准。
相靖在《 Campbell案以来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一文中论述了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从传统的四要素分析法到转换性合理使用的发展,提出在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设计中引入一定的灵活性。晏凌煜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及其启示》一文中提出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参考美国制度背后的原理和内核,制定适合我国司法土壤的原则性标准,再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解释运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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