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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国外研究现状
1.社区涵义研究
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于1887年出版的著作《社区与社会》一书中首次使用“Gemeinschaft”(德文,一般译为共同体、团体、社区等)一词,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社区的概念,他将Gemeinschaft一词同Gesellschaft(德文,一般译为社会)进行对比分析。滕尼斯认为社区和社会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社会关系的变化是社会的变迁所引起的,即由传统乡村社会转变为现代城市,而社会结构的两种理想结构就是“社区”和“社会”。”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的结合是共同体的本质”,具体可以划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1] “lsquo;共同体rsquo;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是小范围的,是古老的、传统的;而lsquo;社会rsquo;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为的,lsquo;社会rsquo;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是新兴的、现代的”。[2]
英国学者C.拜尔和H.钮巴发现,近百种有关社区的定义,没有一个是相同的,1955年,希勒里通过对这些定义的分析提出,尽管不同的学者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各不相同,但其主要含义是一致的,即:地域、共同关系和社会互动。他认为“社区是是聚居在共同地域,以一定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为纽带,同质人口为主体的人群生活共同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域社会。[3] 这种说法得到了国外不同学科领域学者的认同。1986年,道特森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社区定义为“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人组成的社会组织的空间或地域单元”。[4] 而从人文地理学角度出发,古达尔提出“社区既是指为居住和工作而占有和分享有限地域空间的互动人群,又代表着包含社会日常生活主要特征的最小空间系统”。[5] 2004年出版的人文地理学词典中认为,“社区通常是集中在固定地域内的个体之间互相作用形成的社会网络”[6] ,社区是社群集中居住生活与活动的地域。[7]
2.社区治理研究
近代社区治理的主要理论以精英论与多元论为代表,二者以社区权力的管理为研究起点,通过权力的分配与实施来进行具体分析。精英论者认为,社区权力应被少数权力精英所垄断,其掌握的财富和社会地位,更有助于社区决策和地方政治议程的实现。普渡(Purdue)在研究英国社区更新战略中发现,通过领导赋权(enpowerment)的形式、发挥领导的积极性,社区领导人能成为社区再生倡议和基层社区居民之间的关键点,从而构建一个开放性的政治机会结构。[8] 多元论者则认为公共政策是多元群体在开放政治过程中公平竞争的结果,他们认为在民主规则下,社会群体处于持续的竞争之中,没有一个组织对社区有持续的操控权和指挥权。博克斯(Box)在其专著中就指出,社区公民治理系指社区公民(community citizens),社区代表(community representatives)与社区实务工作者(community practitioners)三者之间的密切合作所组成的统治系统。[9]
美国民主社会主义者桑德斯则基于三种不同的社会学理论总结出了社会体系论、社会冲突论、社会场域论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都致力于社区治理研究,把社区看作是一个互动的体系,重在研究社区互动过程。[10]
在具体实践研究上,主要有“在地治理”模式和“人本治理”两种模式。“人本治理“强调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治理,旨在消减个体贫困,提高其流动机会以帮助这些贫困个体获得更好的生活;“在地治理”则是以地点为单位的治理策略,其治理对象通常是特定的社区、地点,通过地方建设来消除根深蒂固的贫困。[11] 路易斯·维尼克是较早从手段和结果角度分析“在地治理”与“人本治理”两种不同模式的学者,在《地区的繁荣还是人民的繁荣》一文中,维尼克指出“在地治理”模式的消极性,认为它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计划干预”,“在地治理”政策总体上并不能增加当地的就业、商业和住房机会,这种策略比较笨拙、高成本。[12]
此外,社区发展和管理的理论实践研究还有诸多各具特色的理论和模式,如人文区位理论、社区治理理论、社区关系理论、社区行动理论等。在社区管理模式上,根据社区发展过程和社区发展的组织特征看,主要有以印度和菲律宾为代表的整体模式、以缅甸和牙买加为代表的代办模式、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分散模式,以日本和新加波为代表的混合模式。[13] 从社区组织体制特征角度,主要有以新加波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社区自治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混合模式等。实际上,这些社区治理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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