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药品快速上市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文献综述

 2023-02-13 11:02

一、研究背景中国药品监管部门在2007年第一次提出对药品实行特殊审批模式,但是在适用对象方面仅以结构创新为准入条件。

2016年2月,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对创新药和部分仿制药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制度,这一规定中突出了临床价值的重要性,具有很大的进步。

但是相较于国外优先审评模式,我国现有的模式种类少、互不配合,相关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

欧盟药品快速上市机制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针对不同药品在创新水平、疾病严重程度、临床需求、药品可替代程度、研发难度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以多种申请通道和多样审评模式为主体的药品注册审评制度,有效地将有限的审评资源向临床价值较高的新药倾斜。

本文拟从欧盟创新药物审批制度入手,选择欧盟优先药物激励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制度比较法分析欧盟药品快速上市机制的先进性,以期为完善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提供建议。

二、研究意义本文分析欧盟优先审批各模式的准入条件、具体流程、内容异同和相互配合方式,对欧盟的优秀经验总结归纳,为我国优先审批模式提供借鉴。

再结合我国目前优先审评情况,研究两者优先审批的具体情况。

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建议,帮助进一步缩短我国药品审批时间、增强现有药品特殊通道的作用,提升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有利于我国优先审批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科学化。

三、文献综述3.1我国优先审评审批的政策背景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1](国发〔2015〕44号),要求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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