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文背景及意义 荷兰是继美国之后最早引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系统的国家之一,并取得较好的医保控费效果。
在20世纪90年代荷兰就开始了美国DRG(AP-DRG)的试点工作,并在探索过程中自主研发出了适于荷兰的疾病诊断组合系统(Diagnose Behandeling Combinaties,DBC)。
2005年2月,荷兰开始将DBC付费系统用于所有医院以及独立治疗中心的基本支付方式。
推行至今,荷兰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DBC付费经验,以及趋于完善的医保付费体系。
我国DRG付费方式改革起步较晚,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的第55号文提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试点。
2018年2月,我国新成立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开始推进DRG付费方式改革进程。
2019年5月确定了全国30个DRG付费试点地区,于当年10月发布了DRG付费试点的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
试点工作开展进程中发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如我国医院信息化平台搭建不成熟、DRG分组的成本核算方法不够精细等。
可见,我国DRG付费方式改革仍存在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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