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标
世界各国的药品市场普遍受到政府的高度管理,这是因为政府需要权衡大众健康、药品可及性以及药品总费用等多方因素。控制药品费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共同焦点。
近年来,药品行业广受各方诟病,原因之一在于药品费用不断增加,但具有新疗效的创新药品出现的却寥寥无几。另外,大型制药公司还指出,由于政府对成本的限制政策,新药的研发投资已受重创。从宏观政策角度看,对药品成本的管制最终是为了更有效率的配置资源,而要做到更有效率的配置资源,就要在减少对已成熟药品资源分配的同时,鼓励对创新药品研发的投资。
本文重点分析比利时的药品定价和补偿制度。首先阐述比利时的医药系统中个部门的角色,其次说明了比利时的药品价格制定程序,再次,指出报销政策,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对我国药品定价思路作出思考。
- 文献综述
医疗保健体制方面,比利时 1 000 万人口当中 99. 9 %都参加了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医疗保健主要是由私人医疗机构提供的,筹资渠道分为公众基金、 病人共同付费及联邦和地区政府投资。药品定价方面,比利时经济事务部负责价格的制定 。有关文件同时被送往比利时卫生部和经济事务部。后者在处理文件前等候听取卫生部关于治疗重要性 、与剂量有关的包装等方面的建议。90 天以后,允许的最高价格提交经济事务部 ,并由其最后确定,这时呈交有关偿付的文件。对于不给予偿付的药品 ,由物价管理部门执行简单的通报程序即可。
关于药品补偿制度,比利时社会事务部负责药品偿付。请求偿付的文件呈交药品技术委员会 ,这是一个由卫生专家和来自卫生部门 、保险业和学术组织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偿付的基础就是所谓的“类别表” , 这是由 1980 年 9 月 2 日关于药品偿付的皇家法令规定的 。每一类别都以具有一个规定的共同付费的标准为特征。类别表的分类反映了每一种药品的治疗学和社会价值。如果一个新药符合已经存在的“接收标准” , 它便被归入该治疗种类 , 最后归入某类别 。一个治疗种类中第一个药品的已经被接受的价格反映了这一个类的价格 。对某一种类中的新药的偿付只允许在最大的价格偿付范围之内, 以有效成分的处方日剂量作为比较的基础。能形成新的可接受标准( 即新的治疗学类别) 的创新药物定价可以高一些 ,条件只能是该新药显示出比现在类别中其他药物更好的疗效。最初只有三个偿付种类,A 、 B 和 C , 但为了节约起见 , 又增加了两类偿付水平较低的类别 : C s 和 C x 。附表说明了各类别的共同付费的水平以及公众基金的数额。由药品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文件 ,形成报告。报告经常把由经济事务部认可的最高价格向下作些调整以得到偿付。
费用控制策略,比利时药品费用的增长比全球医疗保健基金的增长快。原因包括 : 引进了昂贵的创新药品,以新特效药替换原有的老药,人们的需求日益增长等。为了控制药品预算, 几种价格控制措施已经或正在被采用:
转换成偿付水平较低的种类( C s 和 C x )或不给予偿付的种类; 在 1996 年冻结所有的
偿付药品的价格; 所有偿付药品的价格线性下调 2%; 鼓励在处方中开非专利药品( 至少
20% ) ,降低品牌非专利药品或门诊病人最初用药的价格 ; 每年给销售偿付药品的企业一个新的税收标准( 平均每年 2% )。总量控制已经或即将引起更多的注意。在 80 年代引进了选择性偿付的作法,涉及到绝大多数新的药品种类( 例如 H 2 受体拮抗剂,ACE 抑制剂) , 对它们的偿付被限定在特定的诊断和人群 。偿付有时间限制并且需要有疾病基金医疗顾问的证明才行。现在, 其它控制措施的法律基础也已就绪,例如: 个人可以作为卫生部门的代言人进行学术上的详细说明; 由公众基金药学网数据库负责鉴定医院和诊疗所的处方档案; 为处方质量管理规范设定公众基金评价委员会,以收集 、 分析和传播药学网数据, 组织协商会议、 回顾处方行为; 创新药品的价格 —合同制度。
比利时医疗保健体制有许多优点。与其它许多国家不一样, 保健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是一个主要问题 。定价和偿付体制在价格控制方面是有效的, 在某种程度上对总量控制也有效。一些吸引人的措施 ,如价格设定和选择性偿付都对定价和偿付的决策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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