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信息的评价与分析文献综述

 2023-01-07 02:01

一、立项依据:随着社会发展,药品在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人类在征服疾病过程的同时,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的发生率、严重性也愈发突出。

药物不良反应(ADR)包括药物的副作用、毒性作用(毒性反应)、后遗反应(后作用)、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抗感染药物引起的二重感染、依赖性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等。

这些不良反应有些是在药品本身含有杂质或者用药不当时才会出现,有些在质量检验合格、临床上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就能出现。

沙利度胺事件过后许多国家建立了药物不良反应的监察报告制度,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也设立了国际药品监察合作中心(WHO中心)。

我国于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列入了上市后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条款。

1988年,我国卫生部药政局和医政司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等地区14个医疗单位进行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试点工作,199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99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成立后,加强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同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成为第68个成员国[1]。

截至2011年12 月,全国已建立34 个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包括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中心,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生育药具监测中心各1 个)和333 个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

在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25 个省级中心设置了市级监测机构,17 个省份设置了县级监测机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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